中新網吉林新聞9月25日電 (譚偉旗 王欣婷)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
據悉,李某松受紀某軒(另案處理)指使,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銀行卡從事信息網絡犯罪的情況下,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在某銀行德惠市支行申領了一張銀行卡,同時開通了手機銀行和網上銀行。
之后,李某松將該銀行卡交與紀某軒。經公安機關偵查確認后該卡被用于電信詐騙,電信詐騙26位被害人將被騙資金轉入該銀行卡賬戶。案發(fā)后,李某松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公安機關投案。
該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松無視國家法律,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銀行卡進行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李某松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主動投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
結合李某松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后果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該院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李某松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款規(guī)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擇一重處】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形勢嚴峻,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層出不窮,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法官提醒廣大群眾:要提高保護個人隱私的警惕性,切勿因貪圖小利,將銀行賬戶、手機銀行、微信及支付寶等提供給他人以牟取利益,否則既涉嫌違法犯罪,也可能成為違法分子的幫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