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柳河縣人民法院/供圖
中新網吉林新聞4月28日電 (譚偉旗 邵文博)隨著現(xiàn)代人在生活和工作中交流方式的改變,微信成為很多人交流溝通和了解信息的重要渠道,但在微信群、朋友圈發(fā)布涉及他人隱私的不實消息,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呢?近日,柳河縣人民法院中心法庭就調解了一起因在公司微信群發(fā)布不實消息而引發(fā)的名譽權糾紛案件。
據悉,原告沈某、徐某與被告魏某同為一家保險公司員工,沈某為公司客戶經理,在沈某到支公司調研期間,發(fā)現(xiàn)魏某自入職以來從未到支公司進行工作溝通和展業(yè),并個人違規(guī)讓其愛人替其展業(yè)。
為避免給公司帶來更嚴重的后果,保護公司利益和客戶隱私,沈某便派人通知魏某辦理離職手續(xù),這導致魏某心生不快,便在全省公司數百人微信群里散布謠言說沈某和徐某在公司公開同性關系,這嚴重影響了兩位原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遂兩位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承辦法官接手案件后,詳細查看了雙方微信群中相關圖片及內容,確認被告魏某存在侮辱、詆毀情況,導致兩位原告在一定范圍內社會評價降低,也嚴重影響了兩位原告的工作和生活。
經過法官和其書記員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調解工作后,被告魏某也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給兩位原告帶來的傷害,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一、被告魏某立即停止侵害兩位原告名譽權的行為;二、被告魏某于三日內在全省公司微信群里為自己發(fā)表的不實言論賠禮道歉,內容發(fā)布后不得私自刪除;三、被告魏某賠償兩位原告精神撫慰金。
法官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區(qū)評價,在網絡上散布侮辱他人的言論,也會構成名譽權侵權。
法官提醒,網絡雖具有虛擬性,但也是真實世界的一部分,不是法外之地,更不可以成為報復他人的“異域空間”。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網絡空間里損毀他人名譽構成侵權,同樣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法治社會,人們的一言一行均受到道德和法律的約束,要時刻把握好言論邊界,避免給自己帶來煩惱,給他人造成不必要的傷害。(完)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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